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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日前在瞭望杂志2011年第6-7期发表撰文《走向“十二五”的中国创新》。
全文如下:
走向“十二五”的中国创新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快速增长,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45万件,是“十五”的2.6倍。2010年超过39万件,与世界排名第二的日本基本相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是129万件和156万件,达到“十五”的2.4倍和3.1倍,继续保持世界第一。PCT国际专利(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申请人可以通过PCT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申请3.7万件,是“十五”的4.7倍,从世界第十位上升至第四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客观反映。近年中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2010年8月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同时这也为创新提供了更大的助力。“十一五”期间,我国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为24%(其中,2009年研发投入位居世界第四)。同期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3%,与研发投入增长态势相吻合。
促进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工作紧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主题,为促进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升,着力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一是调整专利统计指标体系,用专利授权量、有效专利拥有量等更能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的指标取代原来的申请量指标;二是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建立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对重大技术和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分析和指导;三是为低碳技术等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专利申请提供审查“绿色通道”;四是指导地方专利申请资助的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国际专利申请资助;五是制定专利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行业的培育。
“十一五”期间,与个人申请相比申请质量相对较高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实现翻两番,前沿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增长超过5倍。石油化工、通信领域的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已经形成核心技术的专利突破。
“十一五”期间,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重加强人才、文献、自动化等多方面的建设,以综合能力的提高为高效审查提供保障。
“十一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了专利审查员招录和培训体系,培养了一支人员规模达到世界第二的高素质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其中发明专利在岗审查员4206人,接近“十五”末期的3倍。同时,大力加强文献信息化建设,不仅成为世界上专利信息资源收藏最为丰富的几个专利机构之一,还自主开发了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和外观设计智能检索系统,实现了“无纸化”审查。
多方面工作保障了审查能力的快速提高。“十一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三种专利申请总计333万件,是“十五”的3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76万件,是“十五”的2.7倍。2010年发明专利申请审结能力跃居世界第三,审查周期有效控制在24个月左右,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当,显著优于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从“十五”末期的11个月和8个月大幅缩短至4.3个月和3.0个月。
审查质量之网
随着中国技术创新的勃兴与专利意识的增强,专利审查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全流程审查质量控制。
“十一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审查质量管理理念:“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提供程序公正、标准一致、结果正确、时间可期的审查服务,授予专利申请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专利权”。
对内完善了局、部、处三级质量管理和控制,拥有一支50人规模的局级质检专家队伍,建立了全流程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对外注重审查质量管理的开放和透明,创建了社会公众的外部反馈体系,实现了对质量问题快速全面地加以改进。
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如同一张大网,将质量不合格的专利申请挡在外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授权专利的质量与信度。“十一五”期间,随着审查质量控制趋向科学与严格,专利授权率从73%下降至59%,授权后的无效比例从0.27%下降至0.08%。
这表明专利授权质量正在持续提高,社会与公众对授权结果较为信赖。2008-2009年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专利审查质量的社会满意度从77.3提高至79.4,公众信心指数从72.9提高至80.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质量也获得国外同行的广泛认可。与日、欧、韩专利局共同开展的联合检索研究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准确性高,与以检索质量高著称的欧洲专利局接近。业内期刊《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曾高度赞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有效处理工作量增长问题的同时,还保持了令人称赞的审查质量。”
控制“问题专利”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引起了少数西方媒体的揣测与置疑。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有人据此认为中国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不高,认为这会造成“垃圾专利”与“泡沫专利”。
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国专利中既有高新技术的重大突破,也有一般生活领域的技术改良,它们分别保护了不同水平的创新成果,这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同样意义。少部分高新技术和相对较多的一般技术并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客观反映,也是世界各国共存的现象。
之所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原由在于对这些相对简单的发明创造如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将需要投入数倍于目前规模的人力和财力,审查周期将从3~4个月延长至至少24个月。这与目前中国社会的旺盛需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虽然初步审查已将绝大部分无创新申请排除在专利门槛之外,但是不可避免仍有少量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问题专利”存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采用更加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经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与发明专利相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外观设计专利需符合与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这个文件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类似“创造性”的要求。
第二,严把专利申请入口。2007年以来,针对少数抄袭或重复提交的非正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治理,共排除此类专利申请2.4万件,非正常申请比例从2007年的2.85%下降到2009年的0.55%,2010年这一比例进一步下降。
第三,加强审查质量的规范管理。“十一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两次大规模修改《审查指南》并制定200万字的《专利审查操作规程》,确保了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准确和一致。
第四,完善制度的配套设计。专利权评价制度、无效制度和缴纳年费制度的设计,限制了专利权人不当行使权利,使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无效,并促使权利人主动放弃无明显价值的专利,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