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作为本案第三人,青州祥力集团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案。
上诉案通过书面审查,但是于5月12日下午3点20分,在15庭进行面询。
面讯现场,专利权人李泮禄带来了专利产品,但我方以专利产品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文件无关为由,当庭反驳专利权人的主张。
此案随后将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最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