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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管组织无正当理由收取过高许可费或受审查

发布于2012-08-21
如果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审查的对象。

  这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第五稿(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指南》进行了反垄断分析。

  《指南》指出,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某些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分析认定。这些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著作权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行为;从事其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法制网 记者 张维)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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