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至今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严重构成对原告著作 权的侵害。故原告诉至徐汇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叶根友毛笔行书繁字体中的“西、瓜、字”字体,并赔偿使用上述字体的费用5万元。根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目前正处于进一步审理 之中。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