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非誠勿擾”商标,“80后”小伙状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原告金阿欢是来自温州的“80后”,大学专业为市场营销,现在从事网络电子商务生意。据金阿欢表示,早在2009年,《非诚勿扰》电影热映之时,他考虑到婚恋相亲市场前景不错,想到了把“非诚勿扰”注册成商标。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参照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申报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正式开播,开播后,收视率居高不下。2010年9月7日,金阿欢如愿取得“非誠勿擾”商标权证。取得商标后,金阿欢跟他的团队就开始做婚恋市场的调查,并逐步开始运作“非诚勿扰品牌连锁”项目。
随着《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持续上升,金阿欢表示,他发现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给他的 公司经营带来困扰。“我的公司本来是吸引商家加盟做婚恋交友项目的,但是所有有意向的商家都会问我,你们是不是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有关系,搞得很多 人都混淆了。还有很多商家因为我们的业务实际与《非诚勿扰》栏目无关,就不愿加盟了。”
“这对我们的品牌运作、招商加盟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金阿欢说,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还以为他们公司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气进行商业活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拿起了法律武器。
金阿欢表示,江苏广电总台于2010年1月15日开播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广电总台所属的《非诚勿扰》节目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
《非诚勿扰》是属电视文娱?还是交友服务?
法庭上,金阿欢的代理律师一一列举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侵权表现。她认为,“非诚勿扰”是属交友服务类节目。其栏目名称正是其注册商标“非誠勿擾”的根本文字,在文字构成上相同。而且这个栏目内容也属于婚姻交友服务类别,与自己的公司类别相同。
连节目主持人孟非在节目中也称:《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服务项目与我们注册商标的类别完全相同。”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认为,江苏卫视在节目中对“非诚勿扰”商标的这种突出使用,很容易引起公众误认和混淆。
“我们的节目是电视文娱类节目,展示的是现代年轻人的婚恋观,不注重结果,与网络上收费的服务交友 平台类别完全不同。”法庭上,江苏广电总台的代理律师却对《非诚勿扰》栏目类别有另一种说法,认为这档栏目实际上是电视文娱类节目,参与全部是免费的,节 目只是年轻人交友的一个平台。”
江苏广电总台还举例,像很多交友网站,如果想进一步与对方交流,需要交纳费用才可以,是从交友中获取利益,金阿欢也是如此,从婚恋交友活动中获取收益,这与电视台节目提供平台和免费服务截然不同。
江苏广电总台提出,对于《非诚勿扰》栏目来说,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微博)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
而“非诚勿扰”节目开播前,江苏卫视就与当时已经持有“非诚勿扰”商标的华谊兄弟公司进行了协商,并支付了使用费,获得了华谊兄弟公司的许可使用“非诚勿扰”字样。
金阿欢代理律师对于江苏广电总台对《非诚勿扰》节目的认定却不赞同,他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是大型交友服务类,并不应该归到电视文娱类。”
《非诚勿扰》是否具有商品属性?
“我们节目没有收费,因此不是商品。”法庭上,江苏广电总台的代理律师认为,商标权是基于商品而产生,而《非诚勿扰》节目是面向年轻人免费参与的,节目本身不具有商品属性。所以《非诚勿扰》节目不是商品,也不应存在商标权纠纷问题。
“电视节目具有商品属性,这是不需质疑的。央视对他们的《对话》、《新闻联播》等节目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就说明了一切。”而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认为,《非诚勿扰》节目虽然没有对参与人进行收费,但节目播出后带来了大量的广告收入,让节目有了商品的属性。
《非诚勿扰》LOGO 是否与“非誠勿擾”商标相似?
金阿欢的代理律师称,该栏目在没有取得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主持人在节目中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四个字,在栏目播放状态的右下角,始终显示“非诚勿扰”字样,广告之前,包括预告也都突出了“非诚勿扰”文字。
“很明显,"非诚勿扰"就是江苏卫视让广大观众识别的文字标识,也是他们电视类别的显著特征标识,这很显然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侵权。”金阿欢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非诚勿扰》节目的LOGO图形与他们注册的商标有所不同,但人们通过电视,记住的就是“非诚勿扰”四个字。
作为回应,江苏广电总台拿出了“《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仔细地比较了一番。“这两个标志,明显不同。对方的商标是由非诚勿扰四个中文繁体字组成,分为两行排列,颜色是轻灰色,可是我们的栏目LOGO却是四个中文简体字,而且旁边还有一枚女性剪影,分左右两部分,颜色也是红蓝黑三色组成。”
在江苏广电总台看来,金阿欢的商标和《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
金阿欢则认为,《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名称正是原告商标的根本文字,在文字构成上相同,而且这个栏目内容也属于婚姻交友服务类别,与自己的公司类别相同,而且,这种突出使用,很容易引起公众误认和混淆。
昨日,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没对此案作出判决。
来源:搜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