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取過高的代理費或許可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可能成爲反壟斷審查的對象。
這是《關于知識産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草案)第五稿(以下簡稱《指南》)規定的。
對于一些特定類型的知識産權行使行爲,《指南》進行了反壟斷分析。
《指南》指出,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從事某些行爲,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對其是否構成壟斷進行分析認定。這些行爲包括:沒有正當理由,收取過高的代理費或許可費;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著作權人實行歧視性待遇;强迫接受一攬子許可的行爲;從事其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效果的行爲。(法制網 記者 張維)
來源:國知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