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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歌同樣有著作權 遭侵權出版社擔責

发布于2012-09-18

 

瀋陽籍兒童文學老作家賀某創作兒歌近50年,發表的作品有近百首。最近,賀老在書店瀏覽一些兒歌童謠書 時,發現很多出版社不給兒歌作者署名,更談不上稿酬,僅收錄他作品的兒歌童謠書就涉及到16家出版社。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賀老將其中一家金盾出版社告 上法庭。法院認爲兒歌同樣有著作權,一審判决侵權方賠償4000餘元。

  1980年,賀某創作了《送客》、《稱呼歌》、《叮咚泉》等作品。這些作品曾在1982年、1993年公開發表,賀老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可就在不久前,賀老在逛書店翻看一本名爲《快樂兒歌精粹知識歌》的兒歌讀本時,發現自己早年創作的兒歌竟被收入在此書中。

  其中,與自己原著不同的是,自己創作的《稱呼歌》,被改稱爲《學稱呼》,內容被删减掉兩句,幷將祖 父、祖母改爲爺爺、奶奶,將哥哥弟弟改爲兄弟尊敬長輩改爲見了長輩。《送客》,被改稱爲《客人走》,只選取了自己原著的上半闋, 幷對五個字進行了調整,即爸送客改爲客人走跟著改爲送客。《叮咚泉》中的叮咚泉水改爲泉水叮咚甜又甜改爲清又甜山下跑改爲山上跑跳下山改爲山下跳。該三首經過篡改的兒歌均沒有署名。

  這是侵權!賀老將該書作者及出版社告上法庭。

  被告作者陳某辯稱:兒歌是民間歌謠的一種,而民間歌謠屬￿民間文學的一種形式。民間文學具有集中 性、口頭性、變异性、傳承性的特徵,是集體藝術才能的體現,而非某個人的獨創。本案被控侵權的三首兒歌,是自己對民間流傳的兒歌進行搜集、整理而來。另 外,自己的作品在表現手法、結構方式上均與原告的不同,不構成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金盾出版社辯稱:出版社與陳某簽訂有《圖書出版合同》,其中規定作品不得含有侵權內容。出版社對被控侵權出版物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出版社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法院認爲,《稱呼歌》、《送客》、《叮咚泉》均系公開發表的兒歌作品,署名人爲賀某。依照我國《著 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作者。現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故本案中三首兒歌的作者應爲原告,原告依 法享有著作權,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陳某在其編著的《快樂兒歌精粹知識歌》一書中,發表了《學稱呼》、《客人走》、《叮咚泉》三首 兒歌,雖對原告作品的部分文字有所改動或删减,但所修改的內容沒有産生實質性的改變,其作品的文字及形式與原告的作品高度一致,構成對原告作品的剽竊,侵 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出版社雖與陳某簽訂了作品權利保證書,但合同只能約束簽約雙方,不能據此免除對案外人承擔侵權責 任。出版社對涉案作品出版行爲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等均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法院判决陳某及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幷 賠償原告4000余元損失。

來源:遼寧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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