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匯法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關于“毛筆字體”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原告葉根友訴稱,2007年原告經單獨創作完成“葉根友毛筆行書繁字體”書法作品(該作品包含5500個中文漢字),且已向江蘇省版權局 申請對該作品登記。對于該作品,原告僅允許個人免費學習使用,若爲商業用途使用必須獲得商業授權。後原告于2011年10月5日將此作品全權授權杭州賢書 閣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獨立負責對外授權及維護著作權的權利。但近期原告發現由被告上海玉融商貿有限公司生産的130g西瓜子的包裝上在未獲授權許可情况下大 量使用了原告上述毛筆行書繁字體中的“西、瓜、字”三字。
爲此杭州賢書閣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多次與被告聯繫,但被告至今沒有采取合理措施,嚴重構成對原告著作 權的侵害。故原告訴至徐匯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産品包裝上使用葉根友毛筆行書繁字體中的“西、瓜、字”字體,幷賠償使用上述字體的費用5萬元。根據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幷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本案目前正處于進一步審理 之中。
來源:上海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