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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月餅商標戰終審判决:順德方需賠10萬元

发布于2012-09-28

 19日,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8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該案的判决書顯示,粵港兩家榮華月餅製造商就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激烈交鋒。據悉,這次判决爲終審判决。

  記者看到的判决書作出了兩項業界高度關注的裁决。首先,判决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 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民事判决第一項。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記者注:順德方)、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榮華 餅家(記者注:香港方)有限公司4個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據香港榮華給記者發放的文件,這4個注册商標4花好月圓的圖形。

  判决表示,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要向港方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書出現了一個新亮點。判决表示,撤銷上述廣東省高院判决第二項,即撤銷了順 德方和好又多要立即停止對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爲。據記者瞭解,2000年佛山中院曾認定港方榮華月餅爲知名産品。

  爭議點一:今明侵權與香港榮華使用榮華是否有關

  順德榮華:第一項判項不涉及榮華商標任何權利,認定中山今明公司包裝裝潢侵犯香港榮華圖形商標權,與香港榮華是否有權在中國內地範圍內使用榮華月餅無關。

  香港榮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項判决,仍然判中山今明侵犯了港方花好月圓圖案的注册商標,順德方賠償金額也是原審判决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書幷沒有任何一處提及香港榮華在中國內地不能使用榮華兩字。溫旭表示,現在蘇國榮既要使用榮華兩個字,又要在報紙上使用花好月圓,更要寫上香港監製,這讓消費者無法區分。

  爭議點二:榮華帶圈與榮華兩字的區別

  順德榮華:判决意味著香港榮華繼續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榮華月餅標識將構成對順德榮華注册商標的侵權。判决第二項撤銷廣東省高院對香港榮華月餅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他表示,這就是說,中國內地範圍內,在月餅、糕點等食品類別上,一款榮華帶圈的商標榮華月商標權利爲順德榮華獨有。

  香港榮華:第二項判决認定由于中山今明得到了蘇國榮許可使用榮華帶圈的注册商標,所以認爲其使用榮華兩個字有其來源和正當性。該判决比起原判反而讓雙方界限模糊,市面上到底誰是誰的榮華,消費者有可能分不清楚。

  雙方回應

  順德榮華:將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應對商標侵權。

  在給本報的一份通報中,順德榮華表示,將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來應對商標侵權問題,幷會在今日對此進行進一步的發布。

  香港榮華:判决不僅沒畫上句號,而且是新糾紛開始。

  判决不僅沒讓爭議畫上句號,而且是新的糾紛開始。昨日,香港榮華月餅代理律師溫旭在接受本報記 者采訪時說,對蘇國榮(記者注:順德榮華負責人)認爲只有他可以在月餅上單獨使用榮華兩個字的解讀,港方持完全不同的看法。是否采取進一步法律行 動,我們有待研究。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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