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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孔蟲雕塑侵犯著作權案終審 設計者構成侵權

发布于2012-10-23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對中科院院士鄭守儀訴劉俊謙等有孔蟲雕塑侵犯著作權一案做出終審判决。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判决涉案的有孔蟲雕塑系侵權,維持一審判决。

  中科院院士鄭守儀狀告烟臺市濱海中路有孔蟲雕塑侵權一案,20119,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决被告青島科技大學老師劉俊謙等構成侵權。

  但雕塑的設計者劉俊謙認爲,他所創作的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觀存在的生物經藝術加工創作完成, 作題材完全來源于公共領域,而且他設計的有孔蟲雕塑是用于城市景觀美化的藝術作品,與科學標本模型分屬不同領域,不存在侵權問題。面對一審判决結果,劉俊 謙等不服幷向法院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有孔蟲雕塑在有孔蟲模型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加工,但這種加工沒有脫 離有孔蟲模型的基本構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來,構成對模型作品的演繹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于改編作品的規定,被告劉俊謙未經原告許可,借助有孔蟲模型 製作有孔蟲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産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决,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對于原告拆除侵權雕塑的訴訟請求,法院考慮到烟臺環境辦爲獲得侵權雕塑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且 不知道其購買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沒獲得侵權利益,拆除雕塑還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法院將應承擔的停止侵權拆除雕塑的責任 方式變更爲消除影響和支付合理使用費。

資料鏈接 烟臺10座有孔蟲雕塑惹官司

  20086,烟臺市濱海中路落成11座雕塑,其中有10座爲有孔蟲雕塑。這些雕塑由青島科技大學老師劉俊謙設計,最終由烟臺市環境藝術辦公室斥資144萬元購買使用。

  中科院院士鄭守儀發現10座有孔蟲雕塑與其製作的有孔蟲模型十分相似。于是將劉俊謙、雕塑製作公司、烟臺環境辦告上了法庭。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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