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必要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或者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
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 侵权指控釜底抽薪。对业内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 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答辩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必要性
(一)答辩是专利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最佳选择。
(二)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三)专利复审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